冯达庵:心经广义 第一章 破五蕴
心经广义
达庵居士冯宝瑛演讲
第一章 破五蕴
此正宗分基本法理也;故冠篇首。夫五蕴为我见之巢穴。我见为轮回之根源(我相被蕴不能散,则生反动如回响,起我人等相,流转无穷)。是知欲脱轮回得大自在,须从破五蕴始。然只破其执著,非破其条理。师子吼经云:“欲求菩提,当于五蕴中求。”盖其条理,非特不可磨灭,且为成道之要需也。
众生出现于世,不外身心二事;俗以物质精神分摄之。
众生,统括一切生物未能解脱者言之。当其潜伏未出现时,各各惟有相当法性;绝无相状可言。及出现于世,外而身量,内而心量,皆有相状表示。亦有惟具心相而舍身相者(约众生本性曰无始,约众生现象则有缘起)。世也者,变迁不已之虚妄现象也。众生随波逐流于其间,谓之出现于世。约吾人常识:对世间所亲见之生物,其身以物质构成;其心以精神演成(精神本由心意识三事构成,而以意识为最显)。所谓物质者,或有眼见;或由耳闻;或由鼻嗅;或由舌尝;或由身接;或推究其最微元素,唯以意知。所谓精神者,显现于外,如饮食起居嬉笑怒骂之类。隐发于内,如思维想象忧喜迷悟之类。此等物质,只属六尘;此等精神,偏属意识。自见性者观之,莫非虚妄标帜;藉表法界种种作用而已。
不明所自,迷为实有:于是执著生焉。
众生初自法界随缘流现也,本自灵明。一度开拓为心,原与一切佛心相感通。再度开拓为身,仍与一切佛身相辉映。所谓本来成佛是也。后则现身世间,起前六识以经验种种法相。偏所注意,暂厚于一境而略于他境。浸假为此境所牵,不知放弃;遂凝成幻象。喧宾夺主,灵明渐失;不觉幻象之来历,误以为真实。(如愚者错认云使为云运,舟行为岸移)。是谓不明所自,迷为实有。即无明境界也。既以一境为实有,则与相对之自身,亦连类作真。推而至于一切身境,亦莫非真实。初犹执著物质;继则连累精神。于精神作用中,误认有我为主宰。执此我见,无时或息;故轮回六道,不能自已。
蕴也者,执著经验所得之积习不能舍离,犹蕴藏也。
此从执著立名。执著亦名执取,以贪欲为主。希求未来乐事谓之欲;恋爱现在乐事谓之贪。经验所得,即对前六尘幻象之深刻认识也。经验已熟,遂成积习。如人之溺于种种嗜好,皆属此例。此等积习,若不力行破除;则蕴藏于心,永不相舍。以欲贪二事,坚其执取也,故又名蕴为取蕴。
由执着故,能掩蔽福德智慧。如劫初原人,福智优厚,自然地味供给资养。后以贪著其味,成为积习;致失天眼等智;只得从肉眼等渺小功能,以接尘境。地肥入地渐深,须藉植物零星吸收之。平坦庄严之地,亦变为凹凸垢染诸相矣。又如古代君主,因贪于财色,聪明固渐昏聩。国家从而灭亡;即掩蔽福智之征验也。(世人以骄奢淫佚失败前程者,例此)。
或译曰阴,荫覆之义也。
此从盖障立名;即上文掩蔽之义也。修行人不能顿入一乘者以此。
圆觉经金刚藏菩萨尝以三事问佛:
(一)若诸众生本来成佛,何故复有一切无明
(二)若诸无明众生本有,何因缘故,如来复说本来成佛
(三)十方异生本成佛道,后起无明,一切如来何时复生一切烦恼
如来以此三问为三乘菩萨应有之惑。以滞于识解,尚未超出轮回,无从知此甚深秘密究竟方便之道。能达此者必须行深般若波罗蜜多之人;即真入一乘境界者。(口谈一乘者不足语此)。否则纵与解答妙义,只以识心来会,终属门外汉:三乘教不许行者思维众生及世界等起源者,免其徒滋纷扰也。(哲学家探求宇宙真理,每犯此弊)。真入一乘,对此三惑自能通达。其要如下:
(一)本来成佛,约最初随缘流现之身言之。及入世间,以经验一切详细事相;因识成习,畸形发展,渐渐昧于来路;乃起无明境界,沦为众生。
(二)因起无明,乃名众生。若无明未起之前,不妨说本来成佛;不过于事相未曾有一切经验而已。无明已起,虽迷失佛境;而佛境乃隐寓于中,未尝消灭。若凭三密加持力,仅可随时发现。此名胎藏界本有法身佛。
(三)十方异生本成佛道,约未尝经验之本有法身佛也。入世历练,乃起无明。而世间所尊一切如来,原指历尽事相经验具足者。此则金刚界修生法身佛,不复再染烦恼。犹金出于矿,不再为矿。
金刚藏菩萨乃金刚界流现之菩萨,实已成修生佛者。为欲对治三乘菩萨之疑,故兴三问。如来却以一乘尚实证,不尚口谈,故以此疑为不正当,不加酬答;欲令行人从知幻即离之道,径会本有法身也。
【注】直彻法界本源,洞达众生缘起;始知根机确有顿渐。盖自佛境初入世间,缠缚未深,即遇接引者,是未顿机。缠缚深者,须从三乘教渐渐熏陶,故为渐机。(其多劫熏习仍有隔阴之迷,蒙善知识开示,恍若顿悟者,仍渐机摄。)但缠缚深者,亦得迳转顿机,惟真言乘乃有此教力也。
或译曰众,众生有为法混合成习之义也。
此从积集分量立名。由积习出生之法,皆生灭法。缘集则现,名生;缘散则隐,名灭。生灭无常,绝非常住之道。如人建屋,落成时,谓之缘集。及被火焚,则谓之缘散。缘之聚散,由于终生业力之感召。凡以业力为因,所成之法,即名终生有为法。此等有为法,其数无量。往往多众同起,互相混合,以支持我见积习;故又名蕴为众。众义已明,众生之义不待繁言而解;谓五众和合中生也。成习者,遂其积习之意。
别其种类:一曰色法,统括物质现象言之。二曰心法,统括精神现象言之。
有为法虽无数无量,要可以色心二法括之。上文所论之物质,即色法所属也。所论之精神,即心法所属也。
迷于色法者,所积之习通名色蕴。迷于心法者,所积之习,分名受想行识四蕴。
色心二法,皆如镜中之影;当体即空。迷则执为实有,而五蕴生焉。集论一云:“何故蕴唯有五?为显五种我事故。”谓各别能引起我及我所之见也。由识蕴起我见;由余蕴起我所见;下文详之。此五种我事,皆足缠缚生死,故特标举。余法大都摄于行蕴,不必分立耳。
今各别释之:
不明五蕴内容,难言破除之道,故须分类详释。学者务宜细心体会,方得实益。勿草草读过。
(一)色蕴
色法大别三种:
⑴五根
⑵五尘
⑶法处所摄色
五根者,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也。此名清净色。内心所证;不同外境。众生初现身时,由地藏中吸引种种福德性融于身内。本无迹象,谓之虚空藏。及为外境牵引,即起相当法性与之感应。内外勾结,法力显著;从而加以认识。返熏其心,至适宜程度时,遂成为根。由形等方面熏习者为眼根。由音声方面熏习者为耳根。由香臭方面熏习者为鼻根。由味境方面熏习者为舌根。由所触方面熏习者为身根。此等色法,本来有性无相。因外境认识力之熏习,妙观察智证具理趣;亦得于根中开出清净色。(楞严五根圆通章:阿那律旋见,观世音反闻,周利盘特迦反息,憍梵钵提还味,毕陵伽婆蹉遗身,皆会清净色也)
五尘者,色尘、声尘、香尘、味尘、触尘也。此名浮尘色。外境所现,接触内根;众生随业各起相当活动力播于外境。业力同类者丛集一处,结成尘相。接触眼根,成为色尘。接触耳根,成为声尘。接触鼻根,成为香尘。接触舌根,成为味尘。接触身根,成为触尘。初只勾结力用,有性无相。由五识了别故,加以意识,遂成浮尘相。
色尘内分四相:
(一)颜色,如青黄等
(二)光色,如明暗等(以上二相亦称显色)
(三)形色,如方圆等
(四)表色,如动静等
声尘内分二相:
(一)迳直声,如器物之响
(二)屈曲声,如言语之音
香尘内分二相:
(一)本质香,如沉檀等
(二)待缘香,或和合或变异
味尘内分二相:
(一)本质味,如甘苦等
(二)待缘味,或和合或变异
触尘内分二相:
(一)大种触,如坚湿暖动
(二)现境触,如滑涩痛痒等
法处所摄色者,意识所缘之相分也。意识原分四类:
(一)五俱意识:其所缘相分,混合于浮尘色之内,不属本种色法。
(二)定中意识:其所缘相分如四禅等境界,是名自在色。
(三)独头意识:其所缘相分,或属过去事,或属未来事,或属梦中事,或属误会事,皆名影像色。
(四)有质意识:其所缘相分,或依微昧之物,非五识所能亲缘者,是名极略色;或依辽远之物,非五识所能明了者,是名极迥色(此两色若缘虑谬误,则入影像)。
上列三种色法,不论现量似现量,总属空中虚象。若能任其起灭,不稍执著;便与般若波罗蜜多相应,自在无碍。一误为实有,便成色蕴。本有妙用恒被盖障,不能自由矣。如遇墙则阻,遇水则溺,遇火则毁,遇斩则伤,皆色蕴之害也。
物质现象,随五尘所接而起种种分别;视肉身是否适应而冥相迎拒。
物质现象,五尘为主,与根接触,辄起我见(此名分别我执)。如接色尘时,肉眼之中,隐有我相加以了别。余尘准此。了别时籍意识详细缘虑,遂生种种分别之相。适宜我身享用者欢迎之;有损害者则拒绝之。如眼见好色,耳闻好声等,辄尽量接纳以娱乐。反是,则随力屏弃以避苦,所谓适宜者,乃与前六识习惯相顺,不适宜者,即与前六识习惯相违也。
积习相沿,若有一定条件不可移易,是名色蕴。
习惯有二种:
(一)与正理相应
(二)为情识所牵
众生有动作(不论身心)。则肉体有消耗;消耗若干,即须补给若干;此乃幻影上通则。
补给之际,本能自然拣择所需;适可而止。所需恒与所耗同其质量。此谓与正理相应之习惯。
吾人饮食,须经口舌。参以意识,有所比较,渐贪厚味;进及种种激刺较深之物质。久习成癖,肉体亦转变与之适应。一旦缺其补给,若罹疾苦矣。此谓为情识所牵之习惯。
如身常保持某种温度,天气骤变,遂觉违和;舌常享受某种好味,调制偶乖,便感不适;是也。
此举二例,以示一斑。第二例即先顷所云贪著食味成为积习;必令饮食适合所嗜,为不可移易之条件。此因追逐味尘而增长色蕴者。
第一例则表肉体对于环境抵抗力之习惯;仍与贪著有间接关系。盖抵抗力之不足,原由耽于安逸,不肯对境磨练,以致习成色蕴。苟能苦心磨练,大可克服肉体上之种种困难,而为消除色蕴之基。凡人对于苦境逼迫不能倚赖积习之时,遂暂不为嗜好所驱使(如逃离或被囚之属)。亦增长抵抗力之一道。是知色蕴之养成,由无破除之决心耳。然后破除亦有限度,不能过于勉强。使逾限度,或有生命之虞也。
(二)受蕴
色心诸法之起,必有识量与俱。否则无所知觉,等同木石矣。识之生,初由作意(作意犹开电制)而接触对境。加以接受之心,然后得所认识。故受为诸识必需之心所。
约粗迹言之,受之发源有六:
(1)眼触所生受 眼色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
(2)耳触所生受 耳声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
(3)鼻触所生受 鼻香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
(4)舌触所生受 舌味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
(5)身触所生受 身触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小孩爱抚之类
(6)意触所生受 意法相接时所起激刺也。
约细迹言之,受之发源有二:
(7)末那识所生受 此识审察赖耶见分时所起激刺也。
(8)赖耶识所生受 此识开发赖耶相分时所起激刺也。
吾人之身,对种种色法之交加而起种种受感。或生苦受,或生乐受,或不觉苦乐而生舍受。
前五根不离自身;所接尘相,皆属色法。所生之受,视激刺之违顺与浓淡而分三相:
(1)乐受 对境感乐也。如接受清香美味等色法。
(2)苦受 对境感苦也。如接受恶声秽色等色法。
(3)舍受 对境不感苦乐也。如接受平淡无奇,或不暇注意等色法。
前二相属激刺之浓者。后一相属激刺之淡者。此外复有四相:
(1)有味受 生活必需者。(得则乐,失则苦)
(2)无味受 生活不需者。(舍摄)
(3)耽嗜受 维持嗜好者。(得则乐,失则苦)
(4)出离受 摆脱嗜好者。(舍摄)
各人之心,对种种心法之萦扰,亦起种种受感。或生喜受,或生忧受,或不觉忧喜而生舍受。
意根所接之尘相,约五俱意识属色法;约独头意识属心法。色法摄者,受相三种如前。心法摄者,别有三相:
(1)喜受 对得意之事心中顿感愉快也。(得财未享用,只属喜受)
(2)忧受 对失意之事心中顿感焦虑也。
(3)舍受 对寻常或无关之事心中无所感动也。
至末那赖耶二识所起受相,纯属心法。惟有舍受。因接受对境时,激刺皆甚微故。
此等受感,亦以积习相沿,若有一定条件不可移易。是名受蕴。
诸受之起,若过而不留,便得见性。加以执著,养成积习,即名受蕴。此等积习,依之不舍,遂视为人生必要条件矣。(如平日专倚赖他人资助。一旦失望,不惟大苦,且生出许多恶业)。人有喜乐,群相贺之;人有忧苦,群相吊之;是否合乎正理则不问也。所谓舍受,乃激刺微弱之舍。非解脱缠缚之义:不可不知。
如嗜清香之人,乍感臭气,苦受即起;好虚誉之人,忽闻赞语,喜受便作;是也。
此举色法中鼻识,及心法中意识为例。余可类推。
(三)想蕴
色心诸法之起,必加以接受,乃发生关系。然积集成蕴,则以想为主。盖诸法活动之初,只是一种妙性流行,无相可指。想心已兴,乃凝结为相也。
约粗迹言之,想之引端有六:
(1)眼触所生想 由眼根入之色性,依眼识起想。
(2)耳触所生想 由耳根入之声性,依耳识起想。
(3)鼻触所生想 由鼻根入之香性,依鼻识起想。
(4)舌触所生想 由舌根入之味性,依舌识起想。
(5)身触所生想 由身根入之触性,依身识起想。
(6)意触所生想 由意根入之法性,依意识起想。
约细迹言之,想之引端有二:
(7)末那识所生想 意根集中于心时,思量赖耶见分之想也。
(8)赖耶识所生想 五根开发于心时,显示赖耶相分之想也。
对境缘虑,不令即散,是名为想。
诸法之兴,随起随散;则法性独耀,不落境界;所谓诸法皆空指此。想心甫作,境界即萌。缘虑不已,法相斯炽。若不执著,法性犹显。大乘教中庄严身土之道,皆借想作观,而能空其执著者也。其中境界,虽受用变化深浅不同,要皆利用想性。
偏想一处,致不能兼顾他境,是名想蕴。
此约执著者言之。诸法自性本来皆空,故能平等齐现。若当前法相滞于想像而不能空,便为余法齐现之障碍;所谓顾此失彼是也。想已成障;故落蕴中。若欲回复平等法性;但力破想蕴便得。大般若经三九七善现白佛言:“世尊,由何空故,说诸法空?佛言:善现,由想空故,说诸法空。”诸法未空,即著法相。诸法皆空,乃显法性,想空,即破想蕴之意也。此示想蕴一破,法性即平等齐现;无顾此失彼之虞矣。大乘称性起修,虽专观一境而不落想蕴;故仍不失平等法性之齐现,与凡夫偏执境异。
如心方注想希求之事,食而不知其味;此对世间法之失也。
俗典有云:“心不在焉,视而不见;听而不闻;食而不知其味。”此即注想他事,以致眼耳舌皆失其效用也。又如学弈之人,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,所学遂无成绩;以想心正希求射雀也。至见金不见人之喻,隐寓“注想在金,灵明尽失,一切损人利己之事无所不至”之旨。此直世间之大害矣。若书痴之徒,无世间常识,乃过失之小者也。
乃若纷想世间诸事,致十方诸佛法流通过己身,皆不自知;则对出世间法之失也。
凡夫逐尘,所想无非世间妄境!等是想世间事,尚彼此互相遮障;出世间法自更无从显现。诸佛法流,皆遍满十方。会得二空真如,乃能觉知。然真如之显,必破想蕴。想蕴若在,必障真如,十方佛性,虽流通不息,总被无明所覆,信解且不易,何况实证耶?
受想二蕴为我见极大资粮。小乘欲入涅槃,必先修灭受想定。此定一成,一切心心所皆不现起;即灭尽定也。大乘之破五蕴,不在乎灭尽,而在乎不加执著。即蕴离蕴,斯见法界本性。六祖云:“蕴之与界,凡夫见二,智者了达。”意在于此。
外道无想定,暂遮心心所不起;如大石压草。(果熟则生四禅中之无想天)。固与小乘境界不同;尤与大乘宗旨悬绝。大乘不妨任想起灭;但能不乱本性便得。六祖云:“慧能没伎俩,不断百思想。”即深达此旨也。
(四)行蕴
因缘和合所生之法,曰有为法;内分三种:
(一)色法十一 五根、五境、及法处所摄色。
(二)心法五十九 八心王、及五十一心所。
(三)心不相应法二十四 时方等。
五蕴,摄有为法尽。色蕴摄色法。受蕴摄心所中之受。想蕴摄心所中之想。行蕴摄余四十九心所,及心不相应法。识蕴摄心王。今详行蕴所摄如左:
第一类 思
即心所之一,为行法之首领。令心造作为性;于善恶无记三事役心为业。有益于心者为善;有损于心者为恶;无所损益者为无记。(考察识中,所含条理谓之思,因落时间,遂幻成一种行程)。
约粗迹言之,思之动机有六:
(1)眼触所生思 眼根色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(2)耳触所生思 耳根声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(3)鼻触所生思 鼻根香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(4)舌触所生思 舌根味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(5)身触所生思 身根触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(6)意触所生思 意根法尘相接时所引起。
约细迹言之,思之动机有二:
(7)末那识所生思 意根集中于心时,对赖耶见分之思量也。
(8)赖耶识所生思 五根开发于心时,对赖耶相分之思量也。
此等思心皆能引发当识;亦能由识起业。
第二类 四十八心所
即五十一心所中除受想思也。受想各建立自蕴;思为行蕴首领,故不入本类。
此类心所原分八项
:(1)遍行五(除受想思)余二:
作意——警觉心种,令起现行。
触———令心触境。
(2)别境五:
欲——于所乐境,希求实现。
胜解——印可任持所决定境。
念——提起曾习之境。
三摩地——于所观境,令心专注不散。
慧———于所观境,加以简择
。(3)善十一:
信——于实德能,深忍乐欲。
惭——依自法力,崇重贤善。
愧———依世间力,轻拒暴恶。
无贪——于有有具,无所染著。
无瞋——于苦苦具,无所憎恚。
无痴——明解事理。
精进——勇于断恶修善。
轻安——调畅身心,堪持善法。
不放逸——防恶增善。
行舍——离染乃至无功用道。
不害——于诸有情,不为损恼。
【注】此只消极之善。若积极上四无量心等未尝涉及。盖专为对治烦恼而然,三乘教义也。
(4)根本烦恼六:
贪——染著诸有及有具。
瞋——憎恚诸苦及苦具。
痴——迷暗诸事理。
慢——恃己所长,对他高举。
疑——对于事理,起犹豫心。
见——于诸谛理,颠倒推度。
(5)小随烦恼十:
忿——对现前不饶益境而愤发。
恨——由忿为先,怀恶不舍,成怨。
恼——忿恨为先,触境起狠戾之心。
覆——隐藏己罪。
嫉——殉自名利,不耐他荣。
悭——眈著财法,不能惠施。
诳——诡现有德,冀获利誉。
谄——为罔他故,曲媚取悦。
害——损恼有情,心无悲悯。
憍——于自盛事,深生染著,起醉傲心。
(6)中随烦恼二:
无惭——不顾自法,轻拒贤善。(如破戒者)
无愧——不顾世法,崇重暴恶。(如小人等)
(7)大随烦恼八:
昏沉——令心对境无所堪任。
掉举——不安于寂静境。
不信——于实德能,不忍乐欲,成不净心。
懈怠——懒于断恶修善。
放逸——不能防染修净,流于纵肆。
失念——于所缘境,不能明记。
散乱——于诸所缘,令心流荡,能障正定。
不正知—谬解所观境,能障正知。
(8)不定四:
恶作——追悔所作。
睡眠——令心昧略。
寻——于意言境粗转。
伺——于意言境细转。
以上所举,除遍行外,皆仗思为引导,而起各别行相。
第三类 心不相应法
上文二类,皆属心相应法,以有心行象征也。本类之法,则心无所行;而却有相当法相。此类行法,乃色心诸法之衬托,略分六项明其状况如左:
(1)联立状况四:
时——时间
方——空间
数——多寡
次第——先后
(2)言诠状况三:
文身——基本符号
名身——表法本体
句身——表法活用
(3)生灭状况七:
异生性——分别出现诸众生
命根——一期异熟现起势力
生——出现时
老——变异时
住——发展圆满而未变异
无常——还灭
流转——生灭不已
(4)同异状况四:
众同分——互相似
定异——互差别
相应——符契
势速——迅疾流转
(5)定境状况三:
无想定——依六识心心所假立
灭尽定——依六七识心心所假立
无想报——依外道果报立
(6)其他状况三:
得——可有性
和合——众缘聚会
不和合——众缘不聚
以上行法,虽与心不相应;然实寓妙观察智于其间,藉意识以会之。
一切有为法,似若由生而住,由住而异,由异而灭。
一真法界,只有实性,而无虚相;名曰无为法。加以作用,而后种种法相幻现,名曰有为法。有为法中,分心色二种。心法之中,又分心相应法与心不相应法。相应法中复分心王心所。要皆依自心作用而有。
凡夫自心昏迷,同时不能顿起一切作用。对于有为法相,只得逐次开显。而一相之起,须因缘具足而后能成,是谓之生。其生长势力达到最高峰而未下降时,是谓之住。若势力失其维持,渐渐削弱,是谓之异。及势力全失,相不能存,是谓之灭。不论色法心法,其历程一也。(人初死时是心法灭及尸毁时乃色法灭)。智者之观生住异灭四相,本同时并呈。凡夫认识迟钝,故落次第。一若任何法相,皆应由生而后住,由住而后异,由异而后灭。惟不幸顿毁者,或不经住异二级耳。
四相迁流间,若有相当动作,名之曰行。
任何有为法,本起灭同时;不来不去,无始无终。从六识上逐层细观,恍若前后法相逐渐变异。若能顿断诸相之联络,即知其中具含无数法相,各自独立。未尝由甲变乙,由乙变丙。……似若递变者,由于不能顿感众相并现。放下甲相,始觅乙相,放下乙相,更觅丙相,……而已。既落次第,则前后相过渡之间,恍若有迁流性之动作贯乎其间。世俗所谓行,即此。
不知法法皆常,而迷于四相迁流之幻迹,是名行蕴。
法法各自独立,本性恒常。其得现为外相与否,视乎认识者因缘具缺而已。众生昧于真理,不知法法皆常;惟于迁流中,观前后相渐变之景况;遂舍诸法实性,而取迁流幻迹;将幻作真。积为经验,致起种种妄执;转生种种妄行。此行蕴之大略也。
如电影戏每幅影片,本皆固定不变,因鱼贯流现,前后影片过渡之际,恍类动作纷起。
学者对于电影戏之内容,素有相当认识者,此喻自明。他如留声机之声板,亦可为喻。板中无数小孔,各自分立。以针跳动其间,各自发展相当音性,互不相待,而次第发音时,若惑于相联状况,有类于习闻之句语;恍若有人宣说。又如水浪递相波动,势若前行。此皆惑于迁流幻迹也。
此犹众生惑于世间法之行蕴,不知出世间法各各于大空中寓常住之性也。
众生未见性前,必为行蕴所惑;认迁流幻迹为真境。行蕴一破,始知法法各守特性,常住不迁。迁流幻迹,层出不穷,无非认识者随缘所取之次第互异耳。(如壁上有十个基本数目字,一成不变。在日光明照下,一目了然。若黑夜中以电筒照之,先后各照一字,随口宣为两位数或若干位数;因所取次第不同,所成之数目互异)。迷于行蕴,即为世间法所缠。打破行蕴,即于大空中见出世间法妙境矣。然学者所当知者,法法空中常住,有性无相。虽取电影戏为喻,非若影片亦有相也。
(五)识 蕴
诸佛众生境界不同之处,在真与妄。诸佛境界,惟真无妄。众生境界,以妄掩真。真即万法常住实性也。(如影片每幅之相)。妄即四相迁流幻象也。(如影戏幅幅过渡之假动作)。常住实性,虽以智拯;亦得开展为相,以识缘之。识所缘相,原属虚影。然相对论之:“代表一法实性者,不妨目之为真。若法法过渡之际,所感一段变迁状况,(详行蕴)。则必为妄。”会得真境之识,属清净。惑于妄境之识属杂染。
识有八种:
一曰眼识
二曰耳识
三曰鼻识
四曰舌识
五曰身识
六曰意识
七曰末那识
八曰阿赖耶识。
识之本义,乃对于所观之点加以特别认识也。对境原有内外之分;所识遂有隐显之别。显则前六识;隐则后二识。
众生现身于世界,本具三种活用:(一)运气,(二)放光,(三)发声。人人如是,气光声遂充满虚空;各就性之所近,互相接受。以身接气;以眼接光;以耳接声。气之变态,或凝为流质;或聚为固质。身之感触,更分出口鼻二部。活泼之气从鼻入,流固之质从口入,各有特殊之感。按部认识,斯有眼耳鼻舌身五识。随感会性,则五尘皆得其真,不堕妄境。一一法性,各自平等独立;互不相碍,得同时并兴。妙观察智寓乎其间,审各特性,开为意识。与前五识相函而细辨之,则知五尘于平等中,各具特质,是名五俱意识。此等现量意识,互相比较,异中复异,差别万端。诸异境交相引发,又各有其条理。意识展转起用,缘虑不已,则离现量而入比量或非量矣。是名分别意识。此两种意识,统称第六识。
运气,放光,发声,皆由内心开出;始属质朴。经前六识详细了别于外,返熏其心,较为刻划。由此复开出外境,六尘尤加详明。展转熏心,能充量发达也。此中隐有认识之力,名第八识。
前六识荟萃于心时,各自泯识归根。前五根与第八识相分相融。意根则与第八识见分相发,而意根之对此见分。复有认识,名第七识。
八识之起,所以辅助法界性之开展。众生因触途成滞而生执著,致碍法界妙用;是名识蕴。
法界所含种性,虽无所不具;然若不依识开展,终属浑朴;故须以八识辅助之。经验频数,狃于习惯,则成执著。但前五识及第八识一向无执;有执者六七两识也。其中有我执法执之分;又有分别俱生之异。具详如左:
(一)分别二执 唯第六识有
(甲)分别我执 惑于邪教所臆想之假我以为实有。(如执有灵魂等见)。乃分别意识之妄计。
(乙)分别法执 惑于邪教所误认之假法以为实有。(如执著种种拘忌及不正当诸法则)。此亦分别意识之妄计。
(二)俱生二执 六七两识皆有
(甲)俱生我执(此执为赖耶根株)此不关邪教妄见,乃识力熏习自然起者。(一)无间断。第七识缘第八识见分所起之我相也。(二)有间断。第六识对所缘法或总(指和合缘法)或别(指单独法性)。起能缘之我相也。
(乙)俱生法执(次执为异熟根株)。此即两种俱生我执所依之缘法认为有实体存在也。(执因缘法则等习气)
分别二执未去,纯为第六识所把持,识蕴固甚粗重。其能去者,尚带俱生二执;未违真如之境。小乘极果,能断俱生我执;六七两识略净,得见生空真如矣。然俱生法执犹存,未得谓之究竟清净。即识蕴未能全破也。
未破俱生我执以前,第七识总名染污意。(末那识通常指此意)。既破之后,乃称清净意(通常改称平等性智)。第八识与染污意相应时,恒名阿赖耶识。以蕴藏垢染种子于内也。染污意消,阿赖耶之名亦废。但俱生法执未破,尚存异熟识之名。及法执全灭,异熟不行,尔时专名一切种识矣。功夫至此,法界妙用乃不被拘碍。
如惑于意识局部经验,自以为事理只应如是;遂致不能契会种种高深妙理之类。
近人对于科学之研究,确有异常精到之处;不可谓非分别意识之特别发达也。然只向一方面研究,未遑向他方面参考者,尚非彻底之道。如医学者只向药物着想,军事学者只向武器求胜;乃至佛门人天乘学者不知出世法,小乘学者不知大乘;皆其例也。